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施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基数多交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拨款返还给施工企业;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利润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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