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主管部门50%,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项目,上交财政20%,上交主管部门30%,其余50%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承包各方协商确定。投资超过或工期拖长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各方按各自的责任补偿。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在完成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前提下,节省的投资由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投资超过或工期拖长,按合同规定处罚。对其它形式的联合承包,也可按此原则办理。施工企业分成收入一律作为利润处理。   四、鼓励承包单位加快建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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