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工企业精干队伍,发展多种经营,对企业兴办生产企业和第三产业所需流动资金,除企业应按规定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每年不断补充自有资金外,如仍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开业第一年经营有困难的,可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083号文件的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八、支持大中型国营施工企业逐步建立稳定的后方基地。建立基地所需的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从本部门基建投资或招标工程节省的投资中解决。用于基地建设的自筹资金,经过批准,专项安排,纳入各地区、各部门自筹投资控制指标。   有关地区要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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