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业“落户”问题上给予支持。   九、严格控制国营施工队伍发展。今后,一般不再组建新的国营施工企业,个别确需组建的,属国务院各部门的,必须报国家计委审查批准;属于地方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198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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