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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2
市一级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该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的万分一。为适应新时期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规划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城市的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划归其他部门的,应划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要对在职规划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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