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住房用地登记职责,发放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与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通力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搞好住房用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衔接。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3月底前将本地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和工作计划安排报部地籍管理司。我部将组织人员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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