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第一条为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价格举报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价格举报。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 第五条价格举报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受理举报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