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可以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需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举报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举报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件; (二)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负责举报件的移送、转送; (四)按照规定承办价格举报件的调查或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