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五)负责价格举报件的督办; (六)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管理,并进行分析研究; (七)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负责价格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举报人进行价格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 (三)超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四)已经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