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五)负责价格举报件的督办;   (六)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管理,并进行分析研究;   (七)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负责价格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举报人进行价格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   (三)超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四)已经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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