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价格举报时,应当按照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