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关做出书面说明。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举报件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内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政府价
5/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