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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