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城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11/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