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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