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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