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 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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