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农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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