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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