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
5/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