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国土资文[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