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2
企业可以直接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但是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   十八、依法停业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在中国财政、税务和外汇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期清理。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清理结束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境外,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十九、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侨资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其外汇收支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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