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五、在中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其独自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资金,准许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 六、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需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批准。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三十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外汇存款帐户的收付情况。 七、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者,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