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2
益计算书和外汇收支报告表;随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2.每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报送下年度外汇收支预算表(遇有修改,应随时补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有权要求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供有关外汇业务的情况并检查其外汇收支情况。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办理外汇兑换;企业的产品出口可按中国进出口贸易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所得的外汇,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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