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2
格,以外币计价、结算。   3.同中国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合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4.根据国务院规定,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其他项目。 凡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帐户办理收付。   十三、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它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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