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2
办理;其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税款和其他应付的款项后可以汇出。   十五、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汇出金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时,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汇出外汇均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十六、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以按期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十七、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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