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其活动主要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二、常驻代表机构有下列收入的,应当征税: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二)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   (三)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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