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务机关核定其应在中国申报纳税的金额。   四、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或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项目的,可以减按5%的税率征税。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除了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定利润率,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五、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公司”、“经济组织”。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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