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