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