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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