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