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2.3.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2.3.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2.3.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2.3.7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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