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
7/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