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要结合启用新版土地证书的契机,大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便民措施,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要积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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