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员会建议,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成其办理帐户注销、停止委托等事宜。对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向借款人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将收回的资金归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各承办银行应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做好住房公积金资产清理交接的资金划转和撤并机构的帐户注销等工作。 各承办银行总行应认真组织学习上述文件的精神,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