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兹将契税暂行条例修改若干条文通知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第十一条修改为:完纳契税,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3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缴款期限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修改为:凡进行田房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而隐匿不报者,或实系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等名义立契企图朦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