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契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倍为限。   第十三条修改为: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据实补交短纳税额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不超过短纳税额的2倍为限。   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缴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课以滞纳金。滞纳金以不超过纳税额的50%为限。   原契税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余顺序类推。   以上修改各点,已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6月1日(54)政财习字第四十八号批示同意并规定自1954年7月1日起实行。特此通知,请即依照执行。至过去各
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