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经报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4)财经财(财)字第135号批复同意,兹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赠予、继承的契税问题,规定如下:   1.在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相互依赖的兄弟、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产,不应视为赠与,不征契税。如分析另居后,其相互间发生房地产的买、典、赠与或不等价交换者,应照征契税,但分析后,若发生继承行为时,其产权的登记过户,不征契税。   2.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与,不征契税。   3.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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