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民间,为了耕作便利,而相互交换土地,经取具当地乡人民政府证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属实者,无论两方交换价值是否完全相等,一律免征契税。   (四)关于被国家征用了土地的农户,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地产应否契税问题,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三条“……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的规定精神,凡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或典入的房地产,经取具乡人民政府的证明者,得免征契税。   (五)关于上手白契补税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在契税暂行条例公布前的上手白契,免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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