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补契税,但已经补税者,不退税。契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开征契税前的上手白契,以追补一手为限,补税时不加罚金;当地人民政府开征契税后,不论有几度移转的未税白契,有几手补几手,照章纳税,均由原买方负责。其确实无力负担者,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缓征、减征分期缴纳或免征等办法处理之。   过去有关契税的规定和指示等与本通知的规定和解释有抵触者一律废止,而以本规定为准。请即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1954年9月29日
5/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