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当地房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仍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即从发给产权之日起,免征五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三、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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