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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门从事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规定的各项业务收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 三、原有施工企业,从事城市综合开发,不享受国发[1984]123号规定的免税待遇,一律照章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四、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除经营规定的各项业务,同时还经营其它业务的,对经营其它业务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五、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暂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198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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