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起上的方针政策,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从事商品经营业务的个体业户,凡具备条件的,在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按批发对待。   (一)个体业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在征税时方可按批发对待:(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售兼营);(2)有固定经营场所;(3)在银行开设帐户;(4)帐簿凭证健全;(5)以批发价格销售给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商品,销售给工交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和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建筑材料以及销售给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外贸出口的商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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