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关于经营商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一九八三年国家确定对职工住宅的基建投资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试点以后,各地相继成立了各种形式的房屋开发公司,经营单位既有国营,也有集体和个人。经营的主要形式有承办统建和自建自销等。商品房作为商品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的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鉴于目前各地有征有未征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凡过去对经营商品房收入未征税的,均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国营和集体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屋,委托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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