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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