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
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