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企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我局曾以(85)财税国字第045号文规定:“县以上(含县)建委批准新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专门从事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规定的各项业务收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在当时是考虑到一些地区房屋统建办公室等单位,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