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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 二、对于按照(85)财税国字第045号规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免征所得税照顾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在重新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得再新享受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按期恢复征税。 198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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