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字[1987]第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0号通知规定,对经营商品房的收入,都应当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房屋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收入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缓征收。从执行情况看,一部分地区征税, 一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政策上不平衡,不利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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