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对《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计划利润和税利承包问题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定》执行。计划利润在编制工程概、算及工程招标标底时计入工程造价。但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差,不应作为计算计划利润的基础。   3、施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的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修厂和运输队等企业,其产品或劳务价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可计取一定数量的计划利润,计划利润率不应超过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4%。施工企业内部不实行独立核算、不按预算定额结算的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修厂和运输队等企业的产品和劳务价格中,不应计算计划利润。   
2/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2:15